(2017)吉0422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赵孔立与刘恒双、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孔立,刘恒双,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2执395号申请执行人:赵孔立,男。被执行人:刘恒双,男。被执行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支公司。负责人:卢文举,单位经理。本院在执行赵孔立与刘恒双、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将赔偿款全部付清,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422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惠 风审判员 鞠家杰审判员 张北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申宏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