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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2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管某与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963号原告:管某,男,住讷河市。被告:柳某,女,住安达市。原告管某与被告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管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管某与柳某已经和好,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管某负担。审判员  马春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孟艳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