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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民终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晁仁孝、焦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晁仁孝,焦强,三门峡中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15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晁仁孝,男,汉族,1962年4月27日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增锁,三门峡市陕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强,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峰,三门峡市陕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审被告:三门峡中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卧龙街中段。法定代表人:晁仁孝,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晁仁孝与被上诉人焦强、原审被告三门峡中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203民初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晁仁孝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晁仁孝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晁仁孝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上诉人晁仁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占通审判员  景志贤审判员  范俊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志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