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执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江苏卧牛山保温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与烟台安德水产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0602执1720号本院在执行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6)鲁0602民初6801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卧牛山保温防水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烟台安德水产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烟台安德水产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烟台安德水产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