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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2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兰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584号被执行人陈兰芳,女,196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陆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922刑初290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陈兰芳需缴纳罚金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一直拒不履行罚金,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兰芳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兰芳的银行存款5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雄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宗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