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异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伟峰、赵秀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峰,赵秀荣,德州天勤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异136号异议人(案外人):刘伟峰,男,1986年9月1日生,汉族,住德州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赵秀荣,女,196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德州天勤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赵秀荣与被执行人德州天勤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刘伟峰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案外人)刘伟峰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案外人)刘伟峰撤回执行异议申请。(转下页)审判长 曹富新审判员 王中红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