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社,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81刑初528号自诉人某社。被告人刘某某。自诉人某社以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诉人某社委托代理人张鑫、被告人刘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王俊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某社诉称,我单位与被告人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10月14日向被告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责令被告人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内的财产情况,但被告人未履行也未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经查被告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拒执犯罪,自诉人向项城市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又不予受理,故提出控诉。被告人刘某某对自诉人的指控没有异议。辩称已部分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剩余部分已经和自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取得自诉人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自诉人某社与被告人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6)豫1681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刘某某偿还自诉人某社借款50000元及利息、罚息。判决生效后,自诉人申请执行,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10月14日向被告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告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报告可供执行的财产。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因拒不报告财产被项城市人民法院司法拘留,2017年8月2日被项城市人民法院批准逮捕,2017你那8月8日被项城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经采取强制措施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8月2日履行了20000元,剩余部分与自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在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余款120000元和滞纳金及截止到本协议签订时的滞纳金17398.58元,在2018年农历腊月20日前履行完毕,并取得自诉人的谅解。经查,被告人徐永生有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一辆,车牌号豫P×××××。上述事实有自诉人提供以下证据证实:第一组:自诉人营业执照、法人证明和被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自诉人和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第二组:(2016)豫1681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应履行的义务。第三组:自诉人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案件信息登记表、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各一份:证明自诉人杨莲到项城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立案执行的事实。第四组:项城市公安局不予受理决定书一份:证明自诉人到项城市公安局报警,公安局未立案的事实。第五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执行案件立案后已将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告人的事实。第六组:拘留决定书送达回证、执行拘留通知书回执、逮捕证、逮捕通知书、逮捕决定书回执各一份:证明被告人被司法拘留及被逮捕的情况。第七组:被告人刘某某的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及明细表,被告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项城市王明口镇营业所卡号为62×××42账户中在2017年2月9日有收入1000元,证明被告人刘某某有部分履行能力的事实。第八组:还款计划书复印件一份、收到条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人已部分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在执行过程中与自诉人某社达成协议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认证,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该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拒绝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报告财产。经查被告有存款收入,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自诉人控诉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部分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剩余部分与自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取得自诉人的谅解,本案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韩东华审判员 夏康红审判员 贾雪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