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海良与国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海良,国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45号原告:金海良,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郑相科,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佐村镇佐村。法定代表人:金尧龙,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文泉,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海良与被告国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海良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海良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海良负担。审判员 徐文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聪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