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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4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何宝凤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4刑初90号公诉机关闽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宝凤,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福建省永泰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4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2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闽清县看守所。闽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公诉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宝凤犯抢夺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坛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宝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7年4月5日14时许,被告人何宝凤在闽清县梅溪镇上埔村鑫三华手机店内以购买手机为由抢夺该店内一部中兴手机后骑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该手机价格为1450元人民币;二、2017年4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何宝凤在闽清县梅城镇解放大街132号新交通手机专营店内以购买手机为由将一部OPPOR9SP1us手机抢走。经鉴定该手机价格为2870元人民币。2017年4月17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何宝凤在闽清县梅城镇解放大街闽都宾馆楼下被闽清县梅城派出所民警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宝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宝凤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抢夺的部分财物已经归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何宝凤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宝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4月5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何宝凤在闽清县梅溪镇上埔村鑫三华手机店内,以购买手机为由乘店员不注意抢走该店内一部中兴ZTEA2015手机后骑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闽清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的价格为1450元人民币。二、2017年4月15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何宝凤在闽清县梅城镇解放大街132号新交通手机专营店内,以购买手机为由乘店员不备抢走该店内一部玫瑰金色OPPOR9SP1us手机后骑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闽清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的价格为2870元人民币。2017年4月17日15时30分许,闽清县公安局梅城派出所民警在闽清县梅城镇解放大街闽都宾馆楼下抓获被告人何宝凤,并在其身上查获到新交通手机专营店被抢夺的玫瑰金色OPPOR9SP1us手机一部。后该手机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新交通手机专营店的经营者。认定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他是新交通手机专营店的老板。2017年4月15日下午,店长黄某打电话告诉他有人到店中抢走了一部OPPOR9SPlus手机。他到店里看了视频,听了店员的描述,大概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店里的视频拍到了抢走手机的男子约二十多岁,身高一米八左右,穿着一件蓝黑相间的风衣,黑色裤子。被抢走的是一部OPPOR9SPlus手机,玫瑰金颜色,进货价2955元,售价3499元。2.证人冯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她是闽清县梅溪镇上埔村鑫三华手机店的营业员。2017年4月5日下午14时许,她在鑫三华手机店内看店,有个男子走进店里说要买华为手机,因为店里没有这款手机,于是她就给他介绍一部中兴手机,并将手机拿出来给他看,由于手机没电了,她就拿了一个充电宝给手机充电,当手机充了一会儿电,那个男子突然拔掉充电宝,抢走手机就跑,她追出店门,但是男子骑着一部女式摩托车跑掉了。被抢走的是一部中兴手机,型号ZTE2015,机身颜色华尔金,手机价值2699元。经相片辨认,证人冯某1指认出何宝凤。3.证人黄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她是闽清县梅城大街132号新交通手机专营店的店长。2017年4月15日下午14时许,店里来了一个穿蓝黑色风衣的男子说要买手机,店员刘某接待了他,为他介绍了几部手机后他问有没有更好的,刘某就拿了一部OPPOR9SPlus手机给他看,男子拿着手机看了一下转身就跑,她发现情况后马上跟了出去,发现男子骑上一辆女式摩托车往大路方向跑,她叫了一辆“摩的”去追他,一直追到荣誉外滩附近没有发现男子的踪影才回头,回到店里后她就报警了。被抢走的是一部OPPOR9SPlus手机,玫瑰金颜色,进货价2955元,售价3499元。经相片辨认,证人黄某指认出何宝凤。4.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她是新交通手机专营店的营业员。2017年4月15日下午14时许,一个穿着蓝黑色衣服的男子走进店里说要买手机,她给男子介绍了几部手机他都不满意,说要内存最大和屏幕最大的手机,她就拿了OPPOR9SPlus手机给他看,店长黄某觉得不对劲就跟过来看,那个男子拿着那部玫瑰金色的OPPOR9SPlus看了一会儿,就当着她们的面直接拿着手机跑出了店,她和店长黄某反应过来一起跑出去找那个男子,店长还叫了一辆“摩的”去追,但没有追到,只知道男子骑了一辆银色的女式摩托车往大路、云龙方向跑走了,店长回来后就报警了。被抢走的是一部玫瑰金色的OPPOR9SPlus手机,售价3499元。经相片辨认,证人刘某指认出何宝凤。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鑫三华手机店、新交通手机专营店的勘验检查情况,以及被告人何宝凤指认上述案发现场的情况。6.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闽清县公安局民警依法调取2017年4月15日新交通手机专营店被抢夺手机的视频资料;依法接收被害人提供的2017年4月5日鑫三华手机店被抢夺手机的视频资料、中兴ZTEA2015手机串号复印件、OPPOR9SPlus手机保修卡、发货单复印件等证据材料。7.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2017年4月17日15时30分许,闽清县公安局民警在闽清县梅城镇解放大街闽都宾馆楼下发现涉嫌抢夺新交通手机专营店手机的嫌疑人员何宝凤,经盘查在其身上发现一部玫瑰金色OPPOR9SP1us手机,民警当场对该手机进行提取,并依法扣押。该手机于2017年4月19日发还给被害人张某1。8.闽清县价格认证中心梅价认证[2017]16号、2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被抢夺的中兴牌ZTEA2015手机于2017年4月5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450元;涉案被抢夺的OPPOR9SPlus手机于2017年4月15日的进货价格为人民币2870元。9.视频资料及说明,证实被告人何宝凤于2017年4月5日下午在闽清县梅溪镇上埔村鑫三华手机店内抢夺手机、2017年4月15日下午在新交通手机专营店抢夺手机的经过。10.被告人何宝凤的供述,证实(一)2017年4月5日下午,他骑着摩托车从福州市区到闽清县梅溪镇溪口商贸街红绿灯附近,看到有一家手机店,店里只有一个女营业员,他就到那家店里,叫女店员拿了一部手机给他看,因手机没有电开不了机,女店员就拿了一台充电宝给那部手机充电,充了一会儿电他就将手机从充电宝上拿下来,骑着摩托车往福州方向跑了。后来这部手机在永泰县大洋镇苍霞村他家附近丢失了。(二)2017年4月15日12时许他从永泰县红星乡骑摩托车到了闽清县梅城镇,因为他没钱买手机,所以就想抢一部手机放在手上玩。他在闽清县长途汽车站附近转悠了几圈,看见长途汽车站对面有一家名叫新交通的手机店,约14时许他将摩托车停放在这家手机店门口,走进店内跟售货员说要买手机,售货员拿了一部手机给他看,他嫌太小,售货员又拿了一部大一点的手机出来,他看了一会儿,趁那个售货员不注意,就拿着手机跑出店铺外面,骑着摩托车从闽清县梅城镇回到永泰县大洋镇苍霞村。这部手机是全新的,手机正面白色,背面有点带紫色。后来民警抓获他时这部手机被警方扣押了。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采纳。此外,公诉机关还提供了以下证据: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何宝凤的身份情况,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4月17日15时许,闽清县梅城派出所民警在闽清县梅城镇解放大街闽都宾馆楼下发现犯罪嫌疑人何宝凤,并在何宝凤身上查获2017年4月15日新交通手机专营店被抢夺的玫瑰金OPPOR9SP1us手机一部,之后民警将犯罪嫌疑人何宝凤传唤至梅城派出所接受调查;3.(2008)梅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何宝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4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2年7月27日刑满释放。经审查,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宝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3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宝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宝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宝凤抢夺的部分财物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已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宝凤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1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的三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何宝凤退赔被害人(闽清县梅溪镇上埔村鑫三华手机店)经济损失1450元人民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霞人民陪审员  吴林英人民陪审员  陈玉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燕平附注: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