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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91执恢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赖传快、汤飞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赖传快,汤飞军,彭丽霞,郑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91执恢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扬州市江阳中路150号。负责人:赵宏亮,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该银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超,该公司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赖传快,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泰顺县,现住扬州市。被执行人:汤飞军,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泰顺县,现住扬州市。被执行人:彭丽霞,女,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泰顺县,现住扬州市。被执行人:郑小霞,女,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泰顺县,现住扬州市。本院在执行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赖传快、汤飞军、彭丽霞、郑小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信息,除部分小额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1月16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赖传快、郑小霞名下位于扬州市西峰路158号(四季金辉西园)8幢1001室的房地产,2017年4月11日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了网络司法拍卖并于2017年4月12日以1035000元拍卖成交。因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较多,2017年6月28日本院依法组织听证,对上述房地产的拍卖款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依法分配所得245314.13元。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俊审 判 员 石 立代理审判员 张 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吴源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