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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齐广陆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齐广陆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627号罪犯齐广陆,男,1966年6月2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2年7月11日作出(2002)长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齐广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12月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吉高刑执字第58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2007年9月24日本院作出(2007)长刑执字第339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二年;2010年5月27日本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163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414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齐广陆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1月4日22时许,齐广陆与其妻李某杰在自家开的毛仔骨头庄饭店内,因对当天饭店营业款的使用,发生争吵并厮打,李某杰躲到邻居梁某家,齐广陆持尖刀追至梁某家,刺李某杰左肋下一刀后,齐广陆找人将李某杰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十三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齐广陆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齐广陆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