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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执63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真树与陈丰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真树,陈丰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63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陈真树,男,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陈丰良,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申请执行人陈真树与被执行人陈丰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川1503民初10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丰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陈丰良在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溪区管理部账号上的公积金1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