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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1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苗春林申请执行刘书勋、刘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春林,刘书勋,刘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1执164号申请执行人苗春林。被执行人刘书勋。被执行人刘恒。苗春林申请执行刘书勋、刘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苗春林于2017年6月9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1民初64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刘书勋于2016年12月8日、2017年1月8日各偿还申请执行人苗春林借款本息43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申请费。被执行人刘恒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执行,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刘书勋、刘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书勋、刘恒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内向申请执行人苗春林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当事人于2017年8月29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刘恒于2017年6月13日偿还申请执行人苗春林借款本金及利息30000元,于2017年7月1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苗春林借款本金及利息28000元,于2017年8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苗春林借款本金及利息28000元;(二)本案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苗春林自愿放弃不再追偿;(三)被执行人刘恒承担案件执行申请费1190元。被执行人刘恒于2017年8月30日将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1民初6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修源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周驰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景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