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春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三妹,邵春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02刑初172号自诉人程三妹,女,1949年12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弋阳县,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西省弋阳县,被告人邵春炳,男,1950年8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弋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自诉人程三妹以被告人邵春炳犯重婚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现自诉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程三妹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其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 明人民陪审员 刘玲英人民陪审员 郑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建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