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3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纪某1与纪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1,纪某2,纪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民初805号原告:纪某1,女,1986年6月21日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原籍安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雪岩,1966年2月7日生,系原告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杰,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某2,男,1956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安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兰芳,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纪某3,男,1964年4月15日生,汉族,现住安国市。原告纪某1与被告纪某2、第三人纪某3为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纪某1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纪某1负担。审判员 王建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