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4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与郭士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郭士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4322号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地址:襄州区春园东路1号。负责人:张宗福,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露、邓鹏,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士春,男,198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与被告郭士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