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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民终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新强、郏县亿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田丽霞、耿建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新强,郏县亿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田丽霞,耿建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民终3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新强,男,汉族,1970年9月3日生,个体,住河南省郏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郏县亿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凤翔大道渔池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现群,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丽霞,女,汉族,1968年8月7日生,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建国,男,汉族,1967年3月16日生,个体,住甘肃省庆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复兴路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负责人:刘中民,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刘新强、郏县亿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丽霞、耿建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7)青2801民初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新强、郏县亿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新强、郏县亿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巴学农审 判 员 党雪仁审 判 员 彭建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 彦书 记 员 刘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