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执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奉化市荷欣服装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奉化市荷欣服装厂,王荷飞,蒋全法,王华国,江伟娟,王海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96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住所地奉化江口街道江宁路94号。诉讼代表人:林海云,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辉,系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奉化市荷欣服装厂,住所地奉化江口街道前胡村公寓楼。法定代表人:王荷飞。被执行人:王荷飞,女,汉族,1965年10月8日出生,住奉化。被执行人:蒋全法,男,汉族,1964年9月23日出生,住奉化。被执行人:王华国,男,汉族,1971年2月15日出生,住奉化。被执行人:江伟娟,女,汉族,1970年2月9日出生,住奉化。被执行人:王海潮,男,汉族,1955年6月3日出生,住奉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奉化市荷欣服装厂、王荷飞、蒋全法、王华国、江伟娟、王海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已受偿案款2000元,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华国名下位于江口前胡村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该房产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暂不宜处置;登记在被执行人江伟娟名下位于江口白雀新村52幢302室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其他债务设定抵押,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奉化市荷欣服装厂、王荷飞、蒋全法、王海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8月31日,被执行人奉化市荷欣服装厂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借款本金298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王荷飞、蒋全法、王华国、江伟娟、王海潮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被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98.5元,执行费4597.1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梅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