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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民初2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皮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皮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2638号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上云桥镇高岭村。法定代表人:李亦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仲喜,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该公司职工,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皮峰,男,1969年5月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皮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忠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易 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