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徐志远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6刑初197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徐志远出生日期1997年10月29民族汉族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住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潘检刑诉[2017]190号指控事实2017年4月7日晚20时,被告人徐志远无证驾驶皖DD58**小型轿车行驶至潘集区九华山路路段时,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执勤民警发现有酒后驾驶嫌疑,随即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2lmg/lOOml。后民警将徐志远带往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由该院专业人员抽取血样三份,一份由潘集交警大队保存,二份于当日委托安徽省淮南市朝阳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2017年4月17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徐志远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为136.4mg/lOOml,大于8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徐志远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志远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徐志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金本永二○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张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