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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绛县支行与刘宝明、李月爱、武建发、张牡丹、张道循、杨冬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刘宝明,李月爱,武建发,张牡丹,张道循,杨冬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50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所在地绛县文公南路。法定代表人刘泽,男,系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凯,男,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刘宝明,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被执行人李月爱,女,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被执行人武建发,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被执行人张牡丹,女,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被执行人张道循,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被执行人杨冬娥,女,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关于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宝明、李月爱、武建发、张牡丹、张道循、杨冬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绛县人民法院(2015)绛商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上述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宝明、李月爱、武建发、张牡丹、张道循、杨冬娥在银行的存款105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程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樊科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