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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6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毛保琴与郑州恒天兴华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保琴,郑州恒天兴华房地产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6090号原告:毛保琴,女,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现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郑州恒天兴华房地产公司。原告毛保琴与被告郑州恒天兴华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毛保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毛保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史艺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