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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许骏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846号罪犯许骏,男,1990年5月4日生,,汉族,江苏省张家港市人,初中文化,原住张家港市。于2008年6月28日因诈骗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8年9月28日因诈骗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0年2月9日因诈骗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1年6月23日因诈骗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7月5日因诈骗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3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4月22日释放。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张刑二初字第05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许骏退赔给被害人尚未追缴的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104360.73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苏中刑二终字第000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4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8月7日至8月1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许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许骏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许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2016年5月、2017年3月获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许骏系累犯,且判决执行后未履行所处罚金五千元及退赃退赔104360.73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许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且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应当相应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美华审判员  李海林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