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破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林彩燕与上海金汇通创意设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彩燕,上海金汇通创意设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破申11号申请人:林彩燕,女,1983年1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委托代理人:徐君,上海申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金汇通创意设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2017年7月24日,林彩燕以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上海金汇通创意设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汇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金汇通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28日,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资金为人民币3,900万元。现已停止经营,且有大量债务未能清偿。申请人主张对金汇通公司享有债权,认为其代金汇通公司偿还了对外债务。双方签订了对账确认协议,并约定了还款计划,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金汇通公司结欠申请人的债务达到9,700余万元。申请人已于2016年11月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债权。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申请人以其系金汇通公司债权人而提出对金汇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但该债权是否成立尚在诉讼中,故申请人的债权人身份不能确定,目前无权提出对金汇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林彩燕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方成凤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