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刑更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张永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585号罪犯张永久,男,1983年11月29日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3日作出(2009)白中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永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11725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关毅、于天一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刑罚科赵立军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张永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张永久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检察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再犯罪,建议调整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张永久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6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刑罚执行期间,又实施故意伤害罪,经查:张永久与王某武同在镇赉分局一监狱一监区改造,又是同向,王某武即将刑满释放,张永久请王某武吃饭,还购买了白酒。2008年9月11日18时30分许,张永久、王某武等人在203室张永久、包某龙的铺位上合计,因话不投机,王某武打张永久面部、头部数拳,二人厮打,连某将张永久推到隔壁204室,王某武随后进入,又打了张永久。张永久回到203室将切菜的刀具拿出,持刀进入204室,又和王某武厮打到一起,张永久扎王某武头部一刀,王某武倒地后,张永久又扎其胸部一刀,刀被其他在押人员抢下。王某武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遂作出判决,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十三监区参加护理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5次。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98.9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张永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在服刑期间再次实施犯罪,显见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检察机关关于调整其减刑幅度的建议有依据,予以支持,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永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6年3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学柱审判员  张唯春审判员  梁福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逄中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