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与尹臣相、刘彩红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5民初1003号本院于二○一七年八月十五日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与被告尹臣相、刘彩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湘0525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湘0525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第十五行中“本息合计923447.87元”补正为“本息合计942347.87元”,第5页第十四行中“本息合计923447.87元”补正为“本息合计942347.87元”。审 判 长 黄五玲审 判 员 谭江辽人民陪审员 姚 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