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6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刘光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周莉,刘光伦,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6626号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牌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656494809。代表人:吴江,行长。被告:周莉,女,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刘光伦,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一支路6号名义层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06083H。诉讼代表人:谢鹏,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周莉、刘光伦、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因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世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