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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7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叶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7民初1429号原告:叶某,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被告:韩某,女,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原告叶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叶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昝 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