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3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丁英华与左小保、葛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英华,左小保,葛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3387号原告:丁英华,女,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连华,浙江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小保,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葛玉,女,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丁英华与被告左小保、葛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丁英华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英华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英华撤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丁英华负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鲁格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