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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4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瑞与安徽皖翔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安徽皖翔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4543号原告:王瑞,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元磊,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皖翔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绿地蓝海国际大厦B-1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6323163P(1-1)。法定代表人:孙蕾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奇,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诉被告安徽皖翔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计96元,由王瑞负担。审判员  李建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孟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