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3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互助土族自治县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贺生、贺德文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互助土族自治县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贺生福,贺德文,互助县江源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盛生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3民初1576号原告:互助土族自治县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互助县威远镇东环路16号。法定代表人:任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克明,男,汉族,1962年5月5日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北大街1-1-101,公司风险部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贺生福,男,土族,1968年7月7日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县五十乡卓科村**号,农民。被告:贺德文,男,汉族,1959年5月7日出生,住青海省互���县威远镇北大街77号2号楼3单元401室,互助县民政局职工。被告:互助县江源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互助县五十镇卓科村二社,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贺生福,董事长。被告:盛生梅,女,汉族,1968年2月2日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县五十乡卓科村**号,农民。(贺生福之妻)原告互助土族自治县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贺生福、贺德文、互助县江源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盛生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互助土族自治县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互助土族自治县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互助土族自治县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732元,减半收取3366元,原告互助土族自治县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666元,由被告贺生福、盛生梅负担1700元。审判员 赵玉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