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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更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宋华成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华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454号罪犯宋华成,男,51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淮刑初字第026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宋华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9日经本院以(2014)苏中刑执字第015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5月2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宋华成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次减刑后,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宋华成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宋华成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为因强奸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对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华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鸣审判员 钱 余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瑜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