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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豫1224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钱社青申请执行石永刚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社青,石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年豫12**执324号申请人钱社青,女,1970年4月15日生。被执行人石永刚,男,1961年4月6日生。钱社青申请执行石永刚民间借贷一案,本院根据(2016)豫1224民初1372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石永刚账户无款项,且工资由另案冻结,暂无能力履行,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4执1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卫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