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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4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安徽皖通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与王建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皖通管业制造有限公司,王建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559号原告:安徽皖通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大华山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55630494X9(1-2)。法定代表人:许全安。委托代理人:陈宗权、杨谋兵,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宝,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皖通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皖通管业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晓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崇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