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3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魏建平、蒲晓华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建平,蒲晓华,张道理,四川鸿宇食品有限公司,四川欣鸿宇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30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建平,男,汉族,生于1962年7月13日,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学鹏,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蒲晓华(又名蒲小华),女,汉族,生于1963年8月13日,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学鹏,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道理,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2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炜,四川仁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四川鸿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工业集中区迎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魏建平,该公司董事长。一审第三人:四川欣鸿宇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原名四川省苍溪县鸿宇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工业集中发展区紫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魏海锐,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魏建平、蒲晓华因与被申请人张道理及一审被告四川鸿宇食品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四川欣鸿宇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7民终2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魏建平、蒲晓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肖黔蜀审判员 王学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卢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