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86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8651张家港市宏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道乐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宏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市道乐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8651号之一原告:张家港市宏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上相村。法定代表人:陆妙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沂宸,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道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里西村。法定代表人:邓伯明,该公司经理。原告张家港市宏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道乐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宏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宏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宏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计364元,财产保全费470元,合计834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宏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