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民终2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某1、杨某2赡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21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1,女,1933年3月1日出生,回族,住泰安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华,泰安泰山泰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3,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系杨某1次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2,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泰安市高新区。上诉人杨某1因与被上诉人杨某2赡养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902民初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1于2017年8月31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杨某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阎 鹏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张晓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学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