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2执2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明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2755号申请执行人:明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郑巷村崇山,组织机构代码:761488063。法定代表人:王瑶法。被执行人: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辉埠新区,组织机构代码:557536283。法定代表人:潘雪琪。申请执行人明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822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明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0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08日通过EMS向被执行人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邮递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邮递单号为EY142457973CN。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6)浙0822执2321号案件于2016年11月9日、2017年8月31日两次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调查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房产先后被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查封,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本院以(2016)浙0822执2321号案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在台州银行衢州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余额10.15元;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立体车库项目并未实际投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以致申请执行人代偿款1641827.5元,执行申请费18818元,诉讼费9788元未能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822执275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原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洪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毛家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