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执18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梁宏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1818号之一申申请执行人:刘晓勇,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宏亮,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晓勇申请执行梁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刘晓勇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185执18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吕少阳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