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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执18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梁宏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1818号之一申申请执行人:刘晓勇,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宏亮,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晓勇申请执行梁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刘晓勇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185执18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吕少阳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