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执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晓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9执97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晓勇罚金一案,(2017)冀0429刑初20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晓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院认为,(2017)冀0429刑初203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0000.0元已由被执行人李晓勇交纳(或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29刑初203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