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8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陕西亚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甘泉县丰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亚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甘泉县丰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8720号原告:陕西亚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研发园A区2号。法定代表人:鱼宣,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长河,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尉世苗,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甘泉县丰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甘泉田园小区一层。法定代表人:纪斗贵,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亚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甘泉县丰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亚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亚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亚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88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兰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怡打印:相丽华校对:杨凤2017年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