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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民初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许桂华与马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桂华,马新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4民初1922号原告:许桂华,女,现住珲春市。被告:马新军,男,现住珲春市。原告许桂华与被告马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许桂华、被告马新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桂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马新军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5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日,马新军以缺少装修资金为由,向许桂华借款11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2%,借款期限为2个月,并当场支付2个月的利息4400元。2017年1月1日,许桂华与马新军协商,将还款期限延长至2017年3月1日。现还款期限已过,马新军未支付本金和利息。马新军承认许桂华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要求延长还款期限。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许桂华与马新军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马新军应当按约定向许桂华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新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许桂华借款本金人民币105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8元,减半收取计1294元,由被告马新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银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金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