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03民初2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黄浪扬、王宝玉等与福建中超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浪扬,王宝玉,福建中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2783号原告:黄浪扬,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原告:王宝玉,女,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文质、吴冰冰,福建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中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城东社区前林小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53225111E。法定代表人:倪晓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峰,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王华,女,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原告黄浪扬、王宝玉与被告福建中超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黄浪扬、王宝玉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浪扬、王宝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浪扬、王宝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浪扬、王宝玉负担。审 判 长  徐翰毅代理审判员  刘圣楠代理审判员  许祥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宪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