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3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淄博知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兴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知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李兴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3166号原告:淄博知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兴路70号。法定代表人:赵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党伟,男,1989年6月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李兴春,男,1972年8月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淄博知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兴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知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6元,由原告淄博知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申孝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