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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刑再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华迪故意伤害再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华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刑再4号原公诉机关泊头市人民检察院。再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华迪,男,1990年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泊头市。2015年1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转逮捕。现羁押于任丘看守所。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华迪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4月30日提起公诉,附带民事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伤残鉴定,为避免刑事部分审理过分迟延,泊头市人民法院先行对刑事部分进行审理,并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泊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民事部分的审理中,被害人被评为四级伤残和十级伤残。根据新证据,被害人提出申诉。泊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泊刑监字第1号再审决定,对本案再审。并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6)冀0981刑再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华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4月18日下午,被告人王华迪在泊头市王武镇张帆庄村王某4家与陈某1说话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后王华迪用木棍将陈某1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陈某1的伤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华迪的家属代其赔偿了陈某1医药费10万余元。民事部分审理中,被害人陈某1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陈某1因伤致颅脑损伤接受手术治疗,现遗有左上肢肌力Ι级、左下肢肌力Ⅳ级,评定为Ⅳ级(四级)伤残;颅脑外伤后遗有脑电图异常改变,评定为X(十级)伤残。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陈某1陈述:案发时(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陈某3回来,路过王某4家,王华迪站在他家院里,陈和他说了几句话,因王华迪说话带脏字,两人骂了起来,王华迪打陈,陈就在院里拿起一根木棍打他没打上,王华迪拿起一个锄头打在陈头上,陈昏倒在地,醒来就在医院了。2、证人李某2(陈某1的妻子)证言:当时张某2给李打电话说陈某1被王华迪打了,李回家后陈某1已被送到医院了,不知道打架原因和过程。陈某1受伤后王华迪一家一直积极配合陈某1治疗并给垫付医药费,后王华迪的父亲说没钱了,李才报案。3、被告人王华迪供述,当时王华迪在王某4家门口玩,陈某1去了,嫌王华迪说话不好听,因说话两人发生口角,陈某1拿一把铁锨打王华迪,没打上,铁锨把断了,又拿镰刀砍王华迪,王华迪夺过来在地上拿起一根棍子打陈某1,把陈的头打破了,具体部位记不清了,后就开车把陈送到泊头市医院了。王华迪父亲去了以后骂了王华迪一顿,王华迪就出去打工了没回家。4、证人任某1证言:当时看见王华迪和陈某1骂起来了,任就回家了,后来听说王华迪把陈某1给打了。5、冯某(王某4的妻子)证言:2014年4月18日下午,陈某1和王华迪在冯家院前说话,后来吵了起来,一会儿听到“喀”一声,出去看见他俩还在院里站着,陈某1拿着手机说“你家王华迪把我给打了”,冯家的铁锹断成三截,冯捡铁锹头回来看见王华迪还在刚才位置,陈某1倒在院子东侧,头部有血,就出去叫人了。6、证人王某1(王华迪的父亲)的证言:当时家里人打电话说王华迪和陈某1打架了,送医院去了,其到市医院后见陈某1头部有伤,陈某1说给他看好病就行。后来其问王华迪打架原因,王华迪说陈某1骂他还用铁锨打他了。陈某1住院期间王华迪的父亲给拿了11万元并在医院照顾陈某1。7、证人王某2(王华迪的哥哥)证言:其快到家时听到陈某1骂街,到家后听到邻居王某4家院里传来倒地的声音,过去一看,见陈某1倒在王某4家院子地上,地上有血。其就去村西开车,和王华迪、母亲王某5一起送陈某1去医院,不知道陈某1的伤是谁造成的。8、沧州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陈某1的损伤为重伤二级,鉴定结论已送达双方当事人。9、泊头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说明,证实因被害人在2014年6月16日才报案,现场情况无法固定,王华迪的作案工具被随手扔掉无法提取。10、户籍证明证实王华迪的基本情况。11、在逃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王华迪被上网追逃后于2015年1月13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处北京乘警支队抓获。12、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辩护人提交的证据:1、断了的铁锨照片,证实陈某1先动手打的王华迪。2、冯某证明一份,证实听到陈某1骂王华迪,并拿起铁锨,其听到啪的一声,铁锨把断了,没打到人拍在地上了。原审认为,被告人王华迪与他人发生口角后进行厮打,故意用木棍将他人打伤,致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造成被害人陈某1四级和十级两项伤残,在确定基准刑时应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刑罚量。辩护人主张陈某1先动的手,具有一定过错,王华迪的犯罪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现有证据能够看出陈某1当时想打王华迪但没有打上,没有给王华迪造成伤害,王华迪夺过陈某1的镰刀后,再拿木棍殴打陈某1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故王华迪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但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并对陈某1积极进行救治,且其家属主动赔偿了陈某1大部分医药费,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泊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王华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止。)原审被告人王华迪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6)冀0981刑再6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致人重伤,并判处上诉人较轻刑罚。事实及理由:1、上诉人没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对陈某1的伤害系实施正当防卫过限造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当天陈某1饮酒后,先是在王某4家与邻居任某1发生争吵,任某1生气离开后,上诉人对陈某1好言相劝,没想到陈某1将怒气转向上诉人,对上诉人及其家人不停地进行辱骂。上诉人忍无可忍,出口还击。陈某1听后暴怒,随后在王某4家厨房拿出菜刀向上诉人不停挥舞,意图实施伤害。上诉人将其菜刀夺下后,随即转身回家。在上诉人即将到达家门口时,陈某1又拿着王某4家的镰刀赶来,意图在上诉人背后进行伤害,上诉人再一次上前夺下陈某1手中的镰刀,并返回王某4家将镰刀扔回院中。上诉人面对陈某1的种种侵害行为步步退让。陈某1不但不收敛,反而变本加厉,又抄起王某4家院中铁锨用力拍打上诉人,上诉人发觉后迅速进行躲闪,导致铁锨拍空,铁锨把折断。上诉人躲闪后,脚上踩到一根木棍险些摔倒,在陈某1又一次意图寻找其他工具再次对上诉人进行伤害时,上诉人捡起地上的木棍向陈某1胳膊打去,试图使陈某1胳膊受伤,无法再次使用凶器对上诉人进行侵害。但是由于陈某1身体转动,导致上诉人木棍击打位置出现偏差,失手打在了陈某1头部右侧,致其颅脑受伤。上诉人之所以还击,是因为陈某1不断使用菜刀、镰刀、铁锨等凶器对上诉人砍打,致使上诉人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上诉人已经两次夺下凶器,但陈某1根本没有放弃继续伤害的念头,反而拼尽全力想用铁锨将上诉人打伤。从铁锨把折断的事实即可以证明陈某1当时使尽了全力,幸亏上诉人躲闪及时,否则极有可能出现上诉人重伤或死亡的严重结果。面对陈某1实施的这种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不法行为,上诉人有权进行制止并保护自己,这属于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当时由于情势紧急,加之上诉人头脑紧张混乱,导致最终击打位置出现偏差,造成了陈某1重伤的损害后果,应属于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最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2、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的伤残等级过高,与客观事实不符,明显对上诉人不公。一审法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陈某1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最终评定陈某1的伤情构成四级伤残和十级伤残。上诉人认为这一评定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陈某1出院后恢复良好,表面看与常人无异,日常生产、生活未受到影响。因此上诉人认为该份鉴定结果认定伤残等级过高,严重超出了陈某1的实际损害结果,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重新指定权威鉴定机构对陈某1伤情进行评定,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3、陈某1受伤后,上诉人一家对其予以积极救助,并进行了部分赔偿。陈某1受伤后,上诉人第一时间将其送到医院进行救治,后又委托父亲王某1到医院代为照料看护两个多月,并前后垫付医疗费及其他支出十几万元。对于以土地为生的上诉人一家几乎倾尽所有,这反映出上诉人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和强烈的悔罪心理。4、上诉人能如实供述,且无犯罪前科。上诉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庭审中也自愿认罪,表现出了良好的认罪态度。上诉人本次犯罪系初犯,系因邻里纠纷导致的激情犯罪,有别于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故意犯罪。综合以上几点,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给予上诉人较轻的刑罚。再审查明,2014年4月18日下午,在泊头市王武镇张帆庄村王某4家,因陈某1骂人,被告人王华迪与陈某1说话发生口角,陈某1打王华迪但没有打上,后王华迪用木棍将陈某1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陈某1的伤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华迪的家属代其赔偿了陈某1医药费10万余元。对于伤残鉴定,被告人王华迪不申请重新鉴定。附带民事部分,王华迪委托其父亲王某1与被害人李某1的妻子李某2达成调解协议,王某1在已经赔偿被害人部分款项的基础上,再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3.8万元,并且希望法院对王华迪从轻处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华迪与他人发生口角后进行厮打,故意用木棍将他人打伤,致重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华迪主张陈某1先动的手,王华迪的犯罪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因被害人没有给王华迪造成伤害,王华迪拿木棍殴打陈某1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但被害人对于引发案件有一定过错。王华迪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并对陈某1积极进行救治,且其家属主动赔偿了陈某1医药费,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3.8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泊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1刑再6号刑事判决;二、维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5)泊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王华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至2018年1月12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凤梅审判员  左书元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汪成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