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民初3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树龙、王德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龙,王德生,邴彩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3201号申请人:王树龙,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被申请人:王德生,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邴彩虹,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冠县。申请人王树龙诉被申请人王德生、邴彩虹民间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070元,申请人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邹玉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