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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执4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万正平与鲍红森、尚汉森、张成稳、伊川县艺源山庄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正平,鲍红森,尚汉森,张成稳,伊川县艺源山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4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万正平,男,汉族,住汝阳县。被执行人鲍红森,男,汉族,住汝阳县。被执行人尚汉森,男,汉族,住汝阳县。被执行人张成稳,男,汉族,住伊川县。被执行人:伊川县艺源山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成稳地址:洛阳市伊川县。申请执行人万正平依据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6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鲍红森、尚汉森、张成稳、伊川县艺源山庄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关的收入的人民币11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青锋审 判 员  程晓光代理审判员  刘亚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豪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