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1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徐晓云、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云,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1执330号申请执行人:徐晓云,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苏省宜兴市。被执行人: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张才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21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湾沚镇环城南路尚城国际xx幢xx室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罗正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芮道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