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苏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5执420号被执行人苏松,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龙里县,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苏松盗窃罪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6)闽0625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书,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为罚金4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恺丰审判员 李金狮审判员 黄勇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明霞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