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7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罗菊英、施德喜融资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罗菊英,施德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7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罗菊英。被执行人施德喜。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菊英、施德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罗菊英名下云D120**号车辆及被执行人施德喜名下云DX50**号车辆,查封期限至2019年2月21日止,但因查找不到上述车辆无法对其进行处置。于2017年7月30日在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了被执行人施德喜融资租赁购买的XXXEX型卡特牌挖掘机壹台(系列号为E2W00XXX号,型号为CATXXXE2),上述挖机被马祥(公民身份号码:3XXXXXXXXXXXXXXX)竞得。扣除因案件执行产生的评估费、拍卖费后,被执行人实际履行了支付申请人人民币211086元租金的义务。另经查实,被执行人罗菊英、施德喜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平坤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源:百度“”